2008年5月14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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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百姓需要怎样的食品安全法
本版策划、整理 朱立宪 配图为资料图片

  涉及民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食品安全法草案,成为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产生以来第一部广征民意的法律草案。这些意见将在5月20日前汇总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自4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文公布该法律草案以来,社会各界纷纷通过网络、报刊等媒体和来信提出意见、建议。本期《看法》选取了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意见和建议,看看老百姓究竟需要怎样的食品安全法。

  专家释法
  食品安全法草案亮点颇多

  这次公布的食品安全法草案共10章98条,对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检验、食品生产经营、食品进出口、食品安全事故预防和处置、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作出了较全面而严格的规定。
  这部法律草案的立法宗旨,是防止、控制和消除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预防和减少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证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这部法律草案的基本立法思路是:
  一、建立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为基础的科学管理制度。对食品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进行风险评估,并把评估作为制定食品安全标准、确定食源性疾病控制对策的重要依据,从而有望实现食品“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安全。
  二、坚持预防为主。同时建立食品安全事故预防和处置机制,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三、强化生产经营者作为保证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四、建立以责任制为基础,分工明晰、责任明确、权威高效,决策与执行适度分开、相互协调的食品安全监督体制。
  五、建立畅通、便利的消费者权益救济渠道。
  应该说,食品安全法草案还是有不少亮点的。比如,进一步明确了地方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管负总责,赋予行政机关必要的监管权力。规定了不安全食品召回等重要制度,召回食品将被销毁、无害化处理,防止再次流入市场。强化了行政机关监管不到位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加大了对不安全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没收其从事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食品原料等物品外,处以最高多达货值金额20倍的罚款,吊销其许可证。食品经营者以假充真或者销售不安全食品的,除赔偿消费者的损失外,消费者还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行政法规处处长 汤达金

  百姓热议

  意见一:
  保健品、饮用水也该归这个法管
  食品安全法草案对该法的适用范围作了规定,但很多群众建议,法律应该进一步明确规定食品原料、保健食品、新资源食品、功能性强化食品、转基因食品、饮用水、食用油、饮料、酒类等是否适用本法。
  典型观点:
  ●草案相关条款应当首先明确界定食品的含义,而且,这个“食品”应该包括饮用水、食品用水、食用油、饮料、食用动植物类等。食品安全法还应该界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区别,以解决好本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之间的关系。
  ●应当明确保健食品属于食品的范畴,适用本法。这样可以避免大量保健食品纠纷案件的处理无法可依,防止保健食品生产者和经营者钻法律空子。
  ●生猪及其他禽畜类的喂养是食品生产的重要环节。但是,不法分子为了提高产量和缩短生产时间,在喂养饲料中添加激素和其他被禁止或者是对人体有害的材料,导致生产出来的食用肉类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因此,建议草案明确将禽畜类动物的喂养纳入调整范围。

  意见二:
  多头监管问题应该解决
  从征集到的意见来看,广大群众对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最为关注。
  典型观点:
  ●不能由多个部门分别对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消费等环节进行监管,这样会造成三大不良后果:一是部门与部门之间职责划分不明,存在监管盲区,而且政出多门加重了经营者的负担;二是监管部门内耗严重,出了问题相互推诿,普通消费者维权难;三是监管成本高,一旦监管部门间相互配合不好,就会失去最佳监管时机,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应当明确一个部门为食品安全监管主体,并明确其监管责任,做到权责统一,实行从产地、流通环节到消费环节的全过程监管体制。建议由卫生部门来实施监管比较合适。

  意见三:
  制定统一的食品安全标准
  目前,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未与国际接轨,使得我们的监管常常很被动。另外,多种标准形成冲突,既让企业茫然无措,又让不法企业有空子可钻。对此,不少群众都提出了建议。
  典型观点:
  ●草案应当明确界定食品安全标准的概念、范畴,明确界定食品安全标准与现有食品卫生标准和其他相关标准的关系,否则在执行中会造成混乱。
  ●只有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针对各大类食品制定、修订全国统一的食品安全标准和食品标准检验方法,才能有效保证食品安全。为此,建议草案明确食品安全标准和食品标准检验方法由国家统一制定、修订;各地只能制定、修订食品经营过程的卫生规范要求,或制定地方特色食品标准中不涉及食品安全的指标。
  ●食品安全标准应是强制执行的标准,属于国家标准。同时应鼓励地方和食品生产企业,制定和执行比国家标准更严格的标准。

  意见四:
  确保食品检验的科学权威
  目前,县一级基本没有设立食品检验机构,而地市以上的工商、技监、卫生、农业等部门,都有下属的检验机构,设置重复,检验水平无法整体提高。
  典型观点:
  ●建议借立法这一契机整合基层检测机构,避免人、财、物的浪费。省级以下的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监督管理机构和药品监督管理机构设置统一的食品药品检验机构。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独立于各行政监管部门,国家应当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独立的食品检验机构。但是,现在的食品检测机构基本都已企业化,依赖食品生产企业缴纳的食品检验费而生存,难以保证独立公正地开展食品检验活动。
  ●可以借鉴药品出厂检验的做法,进一步强化食品生产企业在食品安全方面的责任,规定食品出厂应当检验合格,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销售。

  意见五: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必须慎之又慎
  食品安全法草案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销售和使用作了原则性规定,但是不少群众认为,这样的规定还不够,应该加强对食品添加剂的监管。
  典型观点:
  ●食品添加剂本身不是食品,对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必须慎之又慎。现在有些食品生产企业在食品中添加了国际卫生组织公布的对人体有害的添加剂成分。建议对单纯为了增加食品的色、香、味而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加以限制;对违规加量使用添加剂给广大消费者造成慢性身体损害的,应加大赔偿责任。
  ●应明确禁止食品生产企业在食品中添加任何防腐剂、食用香精、食用色素、安赛蜜等对人体有害的添加剂。

  意见六:
  严格食品从业人员的健康管理
  食品安全法草案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典型观点:
  ●草案的这一规定有利于进一步消除乙肝歧视,促使人们正确认识乙肝传播途径,是社会进步的表现。但是,很多疾病虽然不是消化道疾病,但是在病原体含量高时,可以随食物通过口腔黏膜传播感染人体。本条规定不够严格,易导致安全隐患。

  意见七:
  不能让食品标签忽悠消费者
  食品安全法草案规定了食品标签的内容和要求,但是不少群众认为现有的规定还不够严格。
  典型观点:
  ●食品标签必须用中文标明,凡无中文标识的食品,一律视为不合格食品。标签应由生产厂家粘贴,不能由中间商粘贴,否则会给中间商出售过期变质的食品提供方便。如果标签与食品脱离,应强制食品制造商召回。
  ●鉴于目前公众对特殊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相关功能并不十分了解,建议特殊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包装上的相关信息,应由食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级卫生部门进行审查批准,相关批准信息在网上公示,以便消费者及时了解,防止被虚假食品广告蒙骗。
  ●应该明确要求生产者标注产品的食品安全标准,并加以解释,以使标准通俗易懂。此外,食品标签还应当标示食品产地。

  意见八:
  从重处罚食品监管中的失职渎职行为
  食品安全法草案规定了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法的法律责任,但有人提出,食品安全出了问题,相关监管部门也应该承担责任。
  典型观点:
  ●食品安全法草案的罚款幅度伸缩范围过大,给执法人员办人情案、腐败案和经营者讨价还价留下了余地。建议切实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食品安全一旦出了问题,既要追究生产经营者的法律责任,也要追究相关监管部门及有关工作人员不作为或乱作为的法律责任。相对于企业的处罚措施,草案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规定得比较含糊,处罚力度过轻。建议对食品监管失职渎职行为从重处罚。